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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诚信问题:怎么看
当下我国社会诚信的严重缺失,已成为道德领域亟需治理的突出问题之一。那么,社会诚信问题应该怎么看呢?我们不能把目前社会诚信的颓败,仅看成是关涉个人品行的一个道德问题,在某种意义上,它也是关乎民生、制度和信仰的影响我国社会转型是否平稳过渡的一个社会管理问题。

   我国社会转型加速期,既要面临社会体制转换和机制转轨、社会结构调整的风险,也要面临社会价值观念转变和行为规则形成的社会意识内化和外化的风险,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社会转型期人们价值观念的转变和规则意识的形成,与社会结构的调整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如果社会成员价值观念的转变和规则意识的形成,跟不上社会结构的调整,那么社会结构变革而制定出的新制度就会被陈腐的思想观念腐化变通,制度被“虚化”后将无法发挥出应有的效力。毋庸置疑,使社会成员具有包括诚信原则在内的现代社会所需要的规则意识和相应的品行,是转型期社会管理的重要任务。显然,我们对于社会诚信问题,不能小视待之。

   社会诚信问题,是关系着人民群众生活品质和幸福指数的民生质量问题。社会成员弄虚作假、违约失信是行为主体的道德品行问题,但弄虚作假、违约失信产生的社会后果,则是事关人民群众利益的民生问题。马克思曾明确指出:衣、食、住以及其他东西,是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也是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党的十八大报告把保障和改善民生视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目的。民生问题的重要性无需多论。但需要清醒认识的是,让民众过上富足幸福的小康生活,绝不只是做大“蛋糕”、提高居民收入的“钱袋子”问题,更为重要的是衣食住行等消费品的产品质量要有保障,能够让人们有钱买到健康无害的放心产品,不仅能吃饱,而且还要吃好。概而言之,改善民生,不单单是发展经济、合理调节收入分配、民富有钱,而且还要民安。各类产品和工程的质量诚信,是“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之一。因此,让老百姓买的省心、吃的放心、用的安心,切实解决产品质量的诚信问题,是关系着人民群众能否过上有品质的小康生活的大事。   社会诚信问题,是关系着社会信任和信仰的精神问题。社会诚信问题,已不单是经济信用的严重缺失增量无效资本而降低经济效率问题,更是冲击人类的基本道德信念、瓦解社会的信任心理、扰乱人的心灵秩序的精神问题。诚信严重缺失对人的心灵、精神世界的破坏,是无法用经济损失的数字来计算的。在商业活动中,社会成员对购买商品总是心生疑虑唯恐上当受骗,商人做生意提心吊胆唯恐被欺诈;在人际交往中,熟人被“宰”、陌生人“提防”,“小悦悦”事件路人表现出的道德冷漠以及“老人摔倒不敢扶”的道德恐惧;对政府公布的信息,人们怀疑数据造假、业绩虚报;对媒体的报道,人们唯恐“有偿新闻”、“恶意炒作”;到医院看病,怀疑医生的医术和职业道德操守,等等。这些由社会诚信问题引发的普遍社会怀疑,折射的是一种社会信任和信仰危机,而信任和信仰是人所独有的、不可或缺的一种精神性需要。人有信奉的价值理念和原则,不仅行为有尺度和预期,能够形成社会信任,而且精神有追求、心灵有安顿,神定心安,精神愉悦。相反,人的精神世界的价值原则一旦屡遭经验世界的践踏,就会动摇社会成员的价值理念和原则而出现价值信念危机。而社会对虚假失信的风险承担也是有限度的。社会机体犹如自然界的生态系统具有自我调节能力的生态阈限一样,一旦虚假、欺骗、失信泛滥成灾,高额的社会交往成本和维序成本、激化的社会矛盾就会挑战社会运行的阀限。因此,社会诚信缺失的治理,既是道德止跌之必需,也是社会信仰树立和信任建立之必需。

   社会诚信问题诱发的根源,不仅有道德,也有制度。虚假欺诈、毁约失信等,确有人们思想道德低下、道德自律不够的见利忘义、投机钻营问题,但也有制度本身的合理性及其效用低下问题。不合理的制度以及制度不管用,都会诱发非诚信行为。制度作为一种正式的社会规范体系,是社会成员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其规定合理与否至关重要。一旦制度规定不合理,就会“诱逼”虚假失信行为。不合理的制度有多种原因和表现形式:一些制规者,官僚作风严重,不走群众路线,不到基层进行深入调查、广泛听取意见和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科学论证与评估,制定出一些不符合实际、无法操作的“文本式制度”;有些制规者受利益集团左右导致“政府俘获”,失去中立立场,制定出“有失公正的制度”;有些制规者为逃避制度不完善(如规定不全、标准低等)的责任,制定出超出规范对象实现能力、大而全的“摆设制度”;有些制规者不懂科学、不尊重客观规律,制定出“空想制度”;有些制规者对陈旧制度不及时进行修订,导致相关规定标准成为不合乎当代社会实情的“过时制度”,等等。这些“问题制度”,由于在工作实际中人们无法切实贯彻落实,不可避免地会“诱逼”相关人员弄虚作假,产生大量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制度变通”现象,导致“集体性”非诚信行为泛滥。这种不合理制度诱发的非诚信行为,尤具危害性,因为它作为一种通行的“潜规则”,具有“合谋性”“默许性”和“共知性”,它既失去了行为者道德耻感的内讼,也失去了社会舆论的鞭笞,形成了不以造假失信为耻的氛围。

   另外,制度失效也会诱发不诚信行为。投机牟利是诚信的杀手,而制度违规必罚的强制性,也是制衡投机者的杀手。然而,如若制度得不到有效执行,致使拖欠贷款和货款、恶意逃废合约、财务作假、金融诈骗、制假贩假、抄袭、剽窃等违法背德的行径,没有受到严厉惩处,社会上就会出现失信者能够牟利、守信者吃亏的现象。其后果是:一是虚假失信者因未受到处罚而不知悔改,投机钻营的企图和行为更加肆无忌惮、有恃无恐、变本加厉;二是这种违法必罚的法律逻辑的现实断裂所产生的虚假失信牟利、违法成本与风险低下的社会现实,不仅会打击社会成员的诚信道德向往和信念,而且会产生消极示范效应,诱致其他人投机失信。制度尤其是法律制度对非诚信行为不能实现严惩,消解的是法律的权威和尊严,瓦解的是社会成员的法律信念和信仰。社会成员具有法律信仰,一是自己守法,二是相信他人守法,三是相信违法者必会受到法律制裁,不怀疑存在法外法问题。相反,社会成员一旦缺乏法律信仰,一是自己伺机违法牟利,二是不相信他人会守法,三是总认为法律制度可以在“权力、人情、金钱”的作用下发生变通,以为“有本事”的人即使违法也能逃脱处罚,只有“没本事”的违法者才会受到法律惩处,由此衍生出心不服法的消极社会心理,并会诱发“选择性守法”的机会主义行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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